森林公园管理办法_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

第一条 为加强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管理,促进千山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根据《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和《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是指千山风景名胜区北部景区及仙人台景区(国家森林公园)。?第三条 凡是核心景区内的单位、居民、游客及与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千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在千山风景名胜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按各自职责协助管委会做好核心景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核心景区内各项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禁止新建宾馆、度假村、饭店等餐饮住宿场所以及住宅。?

历史遗留的上述场所及住宅,应当按计划逐步迁出核心景区。?第六条 原有村民不得翻建、扩建和新建居住设施,确需新建的,应当按规划在核心景区外另行选址。?第七条 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扩大农田、开垦荒地,原有农田应当逐步发展与旅游事业相协调的农副产业。?

禁止新建坟墓,原有坟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迁出。?第八条 禁止擅自砍伐及破坏林木、蚕食国有林地,禁止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及其它林副产品,或在植被区域栽植果树。确需砍伐低矮灌木的,必须上报,经管委会同意后,有计划按范围限量采伐。?第九条 禁止打井开采、使用地下水资源,原有地下水井要逐步关停(现有居民生活用水井除外)。?第十条 禁止养蚕以及在山林植被中放养家畜、家禽,不得散放家犬。?第十一条 从事与旅游服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管委会统一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禁止从事木材加工经营和家庭餐饮住宿活动。?

禁止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禁止随意倾倒垃圾及其它污染物,禁止擅自填堵自然河道和人为改变河道流向。?第十三条 禁止在主干道两侧堆放柴草、粪肥及其它影响景区观瞻的物品,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房屋建筑上乱放、乱挂生活杂物。?第十四条 禁止在允许吸烟地点以外区域吸烟,禁止野炊、烧荒、烧纸、燃放鞭炮等行为。?第十五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禁止向动物投放未经管理人员允许的食物。?第十六条 禁止损毁文物古迹和人文景物,禁止在古树名树、景点设施、寺庙建筑上刻划、涂写。?第十七条 禁止大型机动车辆进入核心景区,允许进入的其它车辆必须执行管委会关于车辆管理的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第十八条 禁止无证导游、倒卖门票、随意抬高服务价格、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变相阻碍、限制游客正常观光游览等行为。禁止乞讨。?第十九条 景区内公用、交通设施以及各类防护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养护,使其保持安全完好状态,杜绝事故隐患。?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人员、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宗教活动,并接受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进行违章建设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扩大农田、开垦荒地、建造坟墓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砍伐和破坏林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养蚕及在山林植被中放养家畜、家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散放家犬的,强制捕杀散放犬,散放家犬给他人造成惊吓或轻微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在划定区域从事家庭餐饮住宿和木材加工经营及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随意倾倒垃圾、擅自填堵自然河道和人为改变河道流向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野炊、烧荒、烧纸、燃放鞭炮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在禁烟区内吸烟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九)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及擅自向动物投放食物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十)在文物古迹或古树名木上刻划、涂写,毁损人文景物、景点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驾驶大型机动车辆进入核心景区及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无证导游、倒卖门票、随意抬高服务价格,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变相阻碍、限制游客正常观光游览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森林公园划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省级森林公园。”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森林公园面积不少于四百公顷,但是,在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森林公园可以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三)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五)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六)有相应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纲要,以及重要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与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

“(四)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五)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文化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省级森林公园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需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需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组织专家、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听取公众意见。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七)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修改。”二、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利用灌区水利工程设施、渠道水域从事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删除第二十九条。三、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和相关地质资料随之抵押。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抵押情况告知发证机关,并附送抵押合同副本。

“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拍卖、变卖采矿权,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抵押权人符合采矿权申请人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采矿权转让的规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成为采矿权人。”四、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一)删除第十一条。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已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教堂,可以举办宗教培训班、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删除第三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